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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制度;
  (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
  (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下列依法决策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发布程序;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坚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和分管领导审核,重大、复杂的具体行政为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三)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各项社会事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监督检查的责任:
  (一)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全面听取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情况报告,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正确实施下列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
  (四)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七)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或者不及时立案、撤案;
  (三)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裁定;
  (四)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查处而不予纠正、查处;
  (五)其他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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