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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的单位未办理资质等级认定手续擅自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擅自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年度检测或者年度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六)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未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自治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雷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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