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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天津海关关于出口收汇系统在天津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天津海关
 关于出口收汇系统在天津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1年2月19日)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4月1日起在天津地区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收汇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可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出口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二、出口收汇系统的身份认证和IC卡发放
  (一)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进行中国电子口岸用户认证并申领IC卡的企业于2001年4月1日起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二)中国电子口岸天津地区入网用户的资格审查和IC卡发放工作将于2001年2月14日至4月1日前在天津海关报告厅(河东区六纬路2号)集中进行(企业具体办理时间由市外经贸委另行通知)。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此期间申领IC卡的出口企业,可向本地区制卡中心申请补办手续。
  (三)申请中国电子口岸用户资格的企业必须是2000年经天津海关年审有效的企业,申请时须携带以下文件(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以及《报关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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