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节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四十二条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及时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并附送有关报告、说明及参考资料。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自收到制定机关报请批准的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自收到制定机关报请批准的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向全体会议作审议情况的说明和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
  第四十五条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意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意见,向全体会议作审议情况的说明和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由报请批准机关向全体会议作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报请批准机关的情况介绍,提前介入,了解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存在抵触或者违背情形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