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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中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或者专业工作者进行论证,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邀请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群体和有关专家参加,保障他们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反映各方面意见的听证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和安排新闻媒体报道。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根据会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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