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1年2月18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01年2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条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四章 法规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
立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
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