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简化和完善产权变动审批程序。
在战略性调整和改组中,简化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审批管理程序,将公司制改造和企业产权转让审批的部分权限下放给一级企业集团;将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管理权限部分下放给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价格由市场决定;对资产经营公司内部或资产经营公司之间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产权转让,以及企业改制、内部员工持股和经营者持股所涉及的产权转让,可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具体按《
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进一步健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制度。
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允许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经营者持股时,可以自
然人的名义注册登记;对注册资本不能一次性到位的,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的,无须报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可按内资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对债权债务未清偿的关停企业,产权单位作出予以承担责任承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关停三年以上的企业,经公告后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也应允许办理注销手续;对由于历史原因注册资本不到位的关停企业,无须补足资本金,即可办理注销手续;对确实无力偿还各类拖欠费用款项的关停企业,应视情况给予豁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税务、规划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具体按《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执行。
6.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
在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置国有企业遗留的房地产问题。对一次性缴清地价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国土部门批准后,其房产可由企业自己或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销售,所得收入直接进入国土部门规定的银行帐户,首先用于缴纳地价款;对重点帮困、扶持企业,因经营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厂房使用功能的,应补交地价款的50%可转作国有资本金;对特别困难、资不抵债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所欠地价款可转为资本金;注册资本金未到位的,可用地价款补足注册资本金;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用地,可以合作开发,划拨用地上形成的非市场商品房,一次性补清地价款20%的,允许其进入市场。
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涉及房地产产权变更的,不视为转让行为,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按《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执行。
四、进一步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一)继续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要继续完善国资委运作,强化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健全国资委会议制度,增设国资委主任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国资办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对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尽快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及部分社会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