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破产一批:对于产品无市场、浪费资源、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产质量低劣、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坚决关闭、依法注销和破产。
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要以市场原则为主,辅以必要的、强有力的行政推动。要打破集团公司之间以及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界限,集中优质资产,培育大型企业集团。
在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积极采取资产置换、股权置换等方式,有步骤地将市属国有企业的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再融资能力,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上市公司成为市属国有经济的主力军。对国有股权比例过大的上市公司,要通过放弃国有股配股权、定向配售、回购和向投资基金转让等多种形式,逐步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由绝对控股向相对控股转变,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要从全市范围内考虑资源的优化配置,抓紧制订本系统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五年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国资委要加强检查和督促,并把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计划的实施情况作为考核资产经营公司的重要内容。
(三)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配套政策
1.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
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妥善处理“有进有退”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等问题,政府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从2000年财政收入中安排2亿元作为启动资金;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资产经营公司转让直属企业国有产权收入,按30%的比例提取列入专项资金;各资产经营公司每年度收取的利润和红利,按20%的比例提取列入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为退出企业的人员安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对个别特殊困难企业的产权处置涉及的债务和担保事宜提供资金支持,为退出创造条件。具体按《
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员工。
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的一些年龄偏大、再就业比较困难的深圳户籍员工,可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和一次性的安置费,获得补偿的员工彻底脱离原企业。对破产企业的员工,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对关闭企业确实难以安置的员工,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具体按《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执行。
3.认真做好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剥离和债务重组。
在资产损失核销方面,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经规定程序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进一步放宽资产损失核销标准,改革现行的资产损失核销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在资产剥离方面,对改制和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产权单位可视情况将不利于改制的部分资产进行剥离,在剥离时可采取划转、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
在债务重组方面,对企业所欠财政的周转金、以及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基金的借款,经国资委批准可转为国有资本金。今后,市财政不再借给企业任何周转金;对欠银行的债务,凡银行同意的,可采取用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予以处理;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凡债权人同意转股权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优惠。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为推进其转让、改制或关闭,产权主体可有条件地剥离承接企业的部分债务;被出售企业原产权单位担保的债务,原则上由受让方担保;无法转移的担保,经与债权人协商后,由受让单位提供反担保,原产权单位可续保,以到期为限。
具体按《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