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环保意识。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认证。正确处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引导和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环保问题。
七、切实抓好个体私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
26、凡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都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个体私营企业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接近50名或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个体私营企业的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由所在地旗县(市、区)的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党工委)领导。
27、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党员和职工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在企业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探索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好经营者与职工的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8、切实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搞好同业商会、行业商会等基层社团组织建设。个体私营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并依照《工会章程》开展活动。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正确处理职工、企业、国家三者利益的关系,协调企业内部劳资关系。
八、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
29、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宏观调控。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优势和非自然资源优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产业升级、产品换代的步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创新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继续实施全区“三个一工程”,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