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经济结构调整
1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兼并或收购资大于债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对于资债相当的国有、集体企业,可由兼并方按承债式收购,债务中属于国有资金投入的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挂帐处理。个体私营企业在兼并或收购中承担的债务,涉及银行的可与债权银行协商还债方式。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13、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就业,现有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达到50%以上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征收后全额返还5年;新办个体私营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达到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免征5年。
14、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在自治区确定的“两区”(沙区、山区),为治山、治沙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开发性生产,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免征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新办与之配套的农畜产品加工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3年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在边境旗市投资开发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5年内免征所得税。从事农牧业综合开发的可以申报使用自治区农牧业综合开发资金。
四、拓宽融资渠道,千方百计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供融资服务
15、金融部门要把个体私营企业作为信贷重点给予支持,在对个体私营企业发放贷款时,要加强配套服务,完善各类服务功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通过资产抵押、互相担保、联户担保借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向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16、要把个体私营企业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统筹安排,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应不少于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4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借贷双方服务,也可以建立贷款担保互助风险基金或个体私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基金。
17、积极帮助私营企业开通非信贷方式的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发放企业债券;扶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