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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5、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向竞争性行业的国有、集体企业参股,可以拥有控股权;引导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向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或进入高新技术园区,在承接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评定鉴定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同等待遇;扶持个体私营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自治区给予奖励;兴办重点新产品企业,可以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创建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给予乡镇企业小区的同等优惠政策。
  6、在土地使用权方面,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权利。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通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法定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抵押。
  7、支持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引导私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依托我区口岸优势,积极扩大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和到国外投资办厂。鼓励在满洲里,二连浩特等口岸投资开发建设,兴办外贸企业。积极支持私营企业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在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退税、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外经贸、海关、口岸联检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
  8、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计划、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城建、国土资源、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推行定期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个体私营企业安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免收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费。
  9、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经原单位批准离职的,从批准之日起,3日内保留原有单位关系,工龄连续计算;3年期满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愿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的,按公务员录用程序或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其子女入托入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晋升,享受国有企业同类人员待遇。
  10、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其上缴所得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由当地政府返还50%;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5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个体私营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11、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在城镇有合法住所和固定经营场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该城镇落户;个体私营企业聘雇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在城镇落户可以享受自治区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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