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1年1月2日)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1998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通知》(内党发〔1998〕9号),对于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逐步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形势的变化,为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对内党发〔1998〕9号文件进行修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摆到重要的战略位置
1、充分认识党的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战略决策的深远意义。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符合我区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客观要求,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岗位,推动经济体制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思想上破除所有制实现形式上“唯成份论”的束缚,真正确立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都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新思路、新政策和新措施;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通过积极引导、大力扶持,确保个体私营经济在总量规模、质量效益和持续发展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幅度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区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3、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都要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经济发展大局,摆脱部门利益的影响,清除各种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和条条框框,满腔热情地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营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4、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私营投资经营。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鼓励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矿业、水利、交通、信息网络、小城镇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资;鼓励投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龙头企业;鼓励投资经营商业、旅游、外贸、医疗、文化、教育、社区和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