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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一)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
  (二)取得全国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全省综合体育运动会录取名次或者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前三名的青少年;
  (三)身体条件特别适宜从事某一单项体育运动的青少年。
  第十条 运动员的选招,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和有关的体育运动科研机构共同选拔试训运动员,报体育运动训练单位所属的市或者省体育行政部门审定;
  (二)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对试训运动员进行试训;
  (三)体育运动训练单位所属的市或者省体育行政部门组织测试和考核。测试和考核合格的,签订体育运动训练协议,办理运动员选招手续;不合格的,退回原输送单位。
  试训运动员的试训期限,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定;测试和考核的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实行体育后备人才注册登记制度。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体育后备人才进行一次注册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体育后备人才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50%的标准给予训练补贴。
  体育后备人才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运动员的培养

  第十二条 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应当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十三条 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应当运用体育科研成果,制定科学的训练方案,对运动员进行系统的体育运动技术训练。
  第十四条 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优化教练员队伍结构,提高教练员的业务素质和运用科学方法指导体育运动技术训练的能力,保证运动员训练质量。  
  第十五条 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应当完善运动员的训练、学习和生活条件,加强体育运动技术训练中的医务监督,为体育运动技术训练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和运动伤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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