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防雷、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建筑物的立面景观及环境景观;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五条 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尚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立项文件(计划指标批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规划审定书;
3、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质勘察的专项审查,还需提供野外现场记录,勘察纲要);
5、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六条 凡需进行消防、卫生、环保、人防等专项审查的项目,通过专项审查后,由市建委统一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七条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中心”向市建委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市建委审核通过后向建设单位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并将施工图退回,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办理开工手续。
凡应审而未审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进行修改时,须重新报请市建委,由市建委委托“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实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中心”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省建设厅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均应对报送的审查材料、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建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