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沈阳市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沈建委发〔2000〕193号)
市直各相关委、办、局,各县(市)、区建委,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现将《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述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含建筑智能化等弱电工程)。
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市政工程项目。
三、具有纪念意义、标志意义的大型建设项目。
四、城市大型雕塑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一般公共建筑、住宅、宿舍、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特殊公共建筑”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隧、城市防洪、公共交通、风景园林、环保工程等。
第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送审的施工图报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由市建委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中心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设计单位代行办理施工图送审工作。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