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沈建委发〔2000〕192号)
市建设系统各局(办)总公司,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照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涉及到工程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是一项涉及到的单位多、部门多、专业多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建委作为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通知的程序及规定,到市建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办理程序:
1、到市建委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按备案表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
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向市建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市建委验证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全部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其中一份交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市建委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