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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一)《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标准修改后,原来的无公害农产品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变动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条件(包括产品加工的原料)、工艺、产品标准或注册商标发生改变的;
  (四)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中止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收回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公告社会:
  (一)年审不合格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证书使用期限届满,未重新申报的;
  (四)不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
  (五)擅自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的;
  (六)有违反《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许可协议》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章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尽量避开污染源,选择土壤肥沃且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基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省农业厅批准建立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设立标牌,标牌应当注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名称、面积、界限、批准单位、时间、生产单位等。标牌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生产基地生态环境质量不断完善。不得在基地及基地水源附近倾倒、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和排放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剧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不得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有病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二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施用肥料和农药应当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肥料、农药使用准则,废旧农膜应当及时回收处理。

第五章 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实行挂牌销售,其产品说明上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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