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五号)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8日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
(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城市公用设施中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管网除外。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全省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管道设施所在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管道设施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管道设施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管道设施的保护。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负责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保护管理,及时向政府报告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情况,提请解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问题。
第五条 管道设施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将新、改(扩)建管道设施工程列入规划;新、改(扩)建管道设施工程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管道设施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