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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八条 选票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印刷,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第二十九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只能接受一人委托。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第三十条 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投票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按无效票处理,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五日内对得票数量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五日内再次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再次投票选举,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选举比例,从第一次投票未当选者中依次选取得票多的人作为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投票箱应当加封,由投票站的监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公开开封检票。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人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 选举结束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至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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