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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结婚后,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民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村民住并履行村民义务的;
  (三)其他户籍不在本村,但已经居住三年以上,履行村民义务,本人提出申请的。
  第十四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予选民登记:
  (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二)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前未能回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该异议提出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确定选民名单,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选举村民代表

  第十七条 选民名单确定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选举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按照村民代表的原选举办法补选。
  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根据户数多少,按下列名额选举产生:
  (一)六百户以上的村选举代表五十人至六十人;
  (二)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选举代表四十人至五十人;
  (三)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选举代表三十人至四十人。
  不足一百户的村不选代表,由村民会议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在换届选举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二)审议上届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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