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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11月24日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在本村的管理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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