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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按照使用量加倍征收专项资金。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市建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核定证明的,供水管理部门不予接通供水管网。
  第十四条 (违反生产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超额生产空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对生产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特殊规定)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军事工程、保密工程、监狱工程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的修复,在施工过程中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
  市建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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