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禁止使用范围)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七条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八条 (征收专项资金)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实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025元的标准征收。
  第九条 (核定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在建项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当向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核定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
  (二)施工单位使用墙体材料的说明;
  (三)工程土建部分预算或者决算书。
  第十条 (核定证明)
  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理核定证明。
  未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核定证明;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核定专项资金缴款额,建设单位按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专项资金后,市建材办根据缴款证明出具已缴纳专项资金的核定证明。
  建设单位取得核定证明后,方可向供水管理部门申请接通供水管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从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应用和进行奖励;
  (二)进行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管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措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