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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五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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