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涉及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信电(2000)208号“关于贯彻实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ICP的服务内容中含有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严格执行ICP管理办法第
九条和BBS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原则上不开办BBS服务栏目。
七、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任何ISP或其他电信企业不得为其提供上网方便。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发前已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于即日起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ISP设置网站的,同此办理)。补办截止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
九、我局将分批向社会公布已发放ICP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情况。
十、申办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报送的材料见附件一;非经营性ICP应填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附件:一、申办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二、ICP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一: 申请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