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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办理经营许可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告

  五、涉及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信电(2000)208号“关于贯彻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ICP的服务内容中含有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严格执行ICP管理办法第九条和BBS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原则上不开办BBS服务栏目。
  七、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任何ISP或其他电信企业不得为其提供上网方便。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发前已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于即日起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ISP设置网站的,同此办理)。补办截止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
  九、我局将分批向社会公布已发放ICP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情况。
  十、申办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报送的材料见附件一;非经营性ICP应填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附件:一、申办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二、ICP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一:   申请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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