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内设处(室)及所属处级行政机构的处长(主任)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
六、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的范围: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颁发下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市、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市、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局长、副主任;市、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市、州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副局级建制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副省级市除外)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二)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内设科(处、室)及所属科(处)级行政机构的科(处)长、主任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的范围: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下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局长、副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市辖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省级市市辖区除外)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除本机构正副职领导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颁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科员、办事员的职务任命书。
八、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职务任命书,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共同承办;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的职务任命书,由本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内设机构承办。
九、非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不允许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
十、违反本办法颁发的职务任命书,一律无效。对擅自涂改、伪造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的,将严肃处理。
十一、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统一制作,按职务任命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发放、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