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制定的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制定的《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事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管理,规范职务任命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由任命机关依据任职通知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作为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的证明。
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根据职务任命权限不同,分为三种,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书;各级人民政府任命书;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任命书。
三、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式样:封面为红色绸面,上面印有金色国徽和“任命书”字样。内芯为单面胶版纸,印有“任命机关”、“任命文号”、“任命时间”等字样。
四、填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要求粘贴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照片;任命机关名称、任命文号和任命职务内容由承办机关填写;证件号码由任命机关编排。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经任命机关行政首长签名后生效。
五、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的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颁发下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厅长、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厅委管理机构、副厅级建制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