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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2001修订)[失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保证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公路畅通。国道、省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县道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养护。
  公安、土地、工商、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人民政府对在公路建设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路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 公路建设实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国道、省道以及大型公路隧道、桥梁的建设资金由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县道建设资金由沿线市、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乡道建设资金由沿线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
  第八条 公路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其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拆迁有关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条 因公路建设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公路用地宽度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一至三米划定。设隔离栏网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隔离栏网为界。公路与城市道路交界处二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其公路用地以边沟外缘不少于十米划定,无边沟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公路路缘石(无路缘石按边缘线)外不少于十五米划定。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最小宽度,低于二级标准的公路,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国道二十米、省道十五米、县道十二米、乡道八米划定;二级以上公路和公路与城市、集镇道路交界处二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五十米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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