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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2001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公路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1月12日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
  (198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和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分别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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