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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通知

  (三)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精心制定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方案,周密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用好、管好各项资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监督检查;金融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工作,防止私设账户。
  (四)严肃纪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必须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私分公款、转移资金、搞体外循环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附:1.第一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名单


    2.第二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名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2月18日

附件一:     第一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名单




1.省委办公厅     10.省委台湾工作办    26.省监察厅
  省信访局      11.省直机关工委     27.省广电局
  省保密局      12.省委农村工作办    28.省致公党
2.省政府办公厅    13.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9.省台盟
  *省政府参事室      *物价局       30.省工商联
  *省文史研究馆   14.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1.省民革
  *省打私办        *中小企业局     32.省民盟
  省政府研究室    15.省财政厅       33.省民建
  省委省府接待办   16.省统计局       34.省民进
3.省人大办公厅    17.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5.省农工党
4.省政协办公厅    18.省法制办       36.省九三学社
5.省纪委       19.省体改委办公厅    37.省妇联
6.省委组织部     20.省人事厅       38.省台联
  *省委老干部局   2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9.省社联
7.省委宣传部     22.省建设厅       40.省作协
  省外宣办      23.省计生委       41.省关工委办公厅
8.省委统战部     24.省科学技术厅     42.省党史研究室
9.省委政策研究室   25.省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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