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核算与报表的报送。会计核算中心按“分户核算”的要求,对各单位发生的各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报送各单位和省财政厅。
四、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职责。
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经费预算和年终结算,并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按月分款的用款计划;确定本单位财务审批人和专职或兼职报账员,并报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二)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
2.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各单位账套,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不含年终结算);
3.办理各单位的工资发放、现金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其他收付事项;
4.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单位年度预算,协助各单位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
5.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并负责保密;
6.提供统一格式的支票领用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和专用报销凭证等。
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工作要求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涉及到部门利益关系的调整,既是一项严肃的任务,又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稳步推进。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层层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二)认真配合,做好账户清理和会计移交工作。清理账户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工作,各单位特别是机构改革后归并和分设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本部门的账户清理和会计移交工作,原在银行开设的机关经费账户一律取消。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其下属单位的拨款由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拨付;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允许保留一个经费转拨账户,用于下属单位的经费转拨,但不允许用于其他支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各单位要按照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原则,继续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增收节支,强化资金管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