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省直机关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通知
(浙委办〔2000〕100号)
各省、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财政收支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在省直机关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范围和步骤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单位为: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及省级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和各单位用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支的其他资金。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分两批组织实施:第一批以省行政中心区域内的省直机关为主,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其余省直机关为第二批,从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建立统一管理的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对机关经费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仍保持“三个不变”: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单位编报,财政审核后批复给各单位包干使用;二是单位的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单位;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取消相应的银行账户和会计核算岗位,原由各单位分散办理的会计事项,改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承担和办理。各单位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配合会计核算中心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对结报事项设置“备查簿”,同时负责单位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
会计核算中心采取“服务大厅”的形式设置柜台对外受理结报,并由开户银行在前台设立专柜,代理现金转账、信汇、电汇、托收、托付等出纳业务。
三、会计核算中心的业务运作程序
(一)资金流入。凡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拨款,由省财政厅按照各单位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直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各单位用于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其他资金均须交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
(二)资金使用。按支出内容分为工资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工资性支出按照《浙江省省级机关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浙财行〔2000〕85号)的规定,委托承办银行以“个人工资卡”形式代发;其他各项支出按规定由支出单位审核批准后,集中到会计核算中心结报或由会计核算中心划支,其中对单位的零星开支,建立“备用金”供周转使用。
(三)财产物资管理。单位对购置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建立实物管理账卡,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和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