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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工具管理的通知

  七、以上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定管理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八、以上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省级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管理规定》(省委办〔1997〕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省委办〔1997〕72号)同时废止。
  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所涉及经费开支的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置移动电话,擅自扩大、提高通信补助费发放范围、标准的,除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和省纪委《关于党政机关违反规定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还要相应核减该单位的预算经费。

附: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助费标准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无线通信补助费标准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2月16日

附表一: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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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级       │月补贴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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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省级           │   170   │
├─────────────────────────┼────────┤
│           副省级           │   150   │
├─────────────────────────┼────────┤
│           正厅级           │   130   │
├─────────────────────────┼────────┤
│副厅级,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正│   120   │
│职                        │        │
├─────────────────────────┼────────┤
│县(市、区)党委副职、常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   80   │
│副职                       │        │
├─────────────────────────┼────────┤
│省直机关各部门正处长、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省级市(│   60   │
│含单列市)机关各部门副职、纪检组长,地级市机关各部│        │
│门正副职、纪检组长                │        │
├─────────────────────────┼────────┤
│副省级市(含单列市)、地级市机关各部门正处(科)长│   50   │
│、主持工作的副处(科)长,县(市、区)机关各部门正│        │
│副职、纪检组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正副职、人大│        │
│主席、纪委书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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