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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

贵州省人大公告
 (第3号)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已由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1年1月18日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1月18日贵州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贵阳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批准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从本省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
  (四)从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执法主体的职权与责任;
  (五)坚持群众路线,保障人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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