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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2日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1年1月1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公开机构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和期限。
  第四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依法组建、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通过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同行间的协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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