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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第二批取消的省直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141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再列入职能范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省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总共一百四十一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项目4项)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房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煤炭调动计划。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重油的立户申请。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项目37项)
  (一)取消13项审批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
  2.酒家(餐饮企业)经营等级(省定标准);
  3.水泥包装袋准用证;
  4.建材非金属地质勘查详细设计、勘探设计;
  5.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资格;
  6.重点物资铁路进闽运输计划;
  7.冶金矿山开采工业指标;
  8.冶金矿山闭坑;
  9.全省铁矿产品出省车皮;
  10.输变电设备技术及产品鉴定;
  11.进入电网作业企业单位资格;
  12.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13.电工产品进网许可证。
  (二)取消20项审核事项
  1.建材非金属地质勘查工业指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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