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第二批取消的省直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141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再列入职能范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省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总共一百四十一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项目4项)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房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煤炭调动计划。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重油的立户申请。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项目37项)
(一)取消13项审批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
2.酒家(餐饮企业)经营等级(省定标准);
3.水泥包装袋准用证;
4.建材非金属地质勘查详细设计、勘探设计;
5.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资格;
6.重点物资铁路进闽运输计划;
7.冶金矿山开采工业指标;
8.冶金矿山闭坑;
9.全省铁矿产品出省车皮;
10.输变电设备技术及产品鉴定;
11.进入电网作业企业单位资格;
12.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13.电工产品进网许可证。
(二)取消20项审核事项
1.建材非金属地质勘查工业指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