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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九条 物业发生转让的,新业主须在办理转让手续后三十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其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担。
  业主户外的水、电、气、暖及通讯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按产权归属由产权人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
  (二)损毁树木、园林;
  (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
  (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
  (五)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法律环境的物质;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二十五条 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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