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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
  (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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