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3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