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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修正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3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应当作为考核每届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四条 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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