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法仁
                           2001年1月5日
           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工作,根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重要区域、重要道路范围内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停缓建工程,其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处置方案或未按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指定代为处置机构进行代为处置。
  代为处置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机构。
  第一款所称的停缓建工程是指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建设许可手续,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建设的停缓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代为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产权人的利益。
  第四条 代为处置机构应当对政府确定并公布的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代为处置机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与产权人签订代为处置协议;产权人逾期未签订代为处置协议或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直接代为处置。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产权转让。将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通过房地产有形市场采用拍卖的方式转让产权,由买受人进行建设使用。
  (二)产权不转让,安排使用。对产权不转让、安排使用方式进行代为处置的,采用公开招标或协议方式由新投资者进行投资经营使用,或由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
  第五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由代为处置机构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代为处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