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200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4日
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4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
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宗教名义进行邪教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宗教团体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同一宗教内的教派不得成立单独的宗教团体。
第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坚持独立自办的原则,其内部事务不受国外势力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