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担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四种方式。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五条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担工程。
第六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定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报市建管局核准备案。
第七条 投标担保额度为投标总价的1%。
第八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的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单位可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第九条 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由提供担保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定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定金返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定金;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定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