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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十一号)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1年1月14日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1月1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一节 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批准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及询问的答复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地方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三条 本省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本省立法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针对立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出规定。
  本省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避免或者克服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立法法六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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