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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就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规案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研究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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