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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依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决算草案,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的内容为: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报告的变化情况;
  (三)预算收支是否存在应调未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变更;
  (四)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
  (五)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和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六)对预算执行中重点支出的保证情况;
  (七)预算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算和有关决议的要求;
  (八)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纠正情况。
  第三十六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时,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批准决算草案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限时纠正,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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