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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01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8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二00一年一月八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敬老、养老、助老教育。
  第七条 农历九月九日为本省老人节。
  第八条 赡养人必须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赡养人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而解除。
  赡养人的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和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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