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 (文物经营条件)
  申请甲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颁发的《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取得文博系列中级职称或者具有与文物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并符合市文管委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
  申请乙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颁发的《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并符合市文管委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
  第七条 (文物交易市场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文物交易市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企业;
  (二)有固定的与交易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三)有3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颁发的《文物经营资格证》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文物拍卖、典当企业的条件)
  拍卖、典当的企业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从事文物拍卖、典当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市文管委考核,并取得《文物经营资格证》。其中,经营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具有3名以上持有《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经营文物典当企业应当具有1名以上持有《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经营文物提供的材料)
  申请《文物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物经营申请登记表,内容由市文管委规定;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物交易市场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立文物交易市场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物交易市场申请登记表,内容由市文管委规定;
  (二)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三)经营场地的证明材料;
  (四)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文物交易市场的章程。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市文管委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文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文物交易市场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