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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发布日期:2004年5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
 (二00一年二月三日 2001年第3号)


  为保障道路畅通,减少交通堵塞,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对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本通告以下所称“交通事故”均指此类事故),一律实行快速处理。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案,服从交通民警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正常交通。但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双方可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或等候交通民警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撤除现场的,由交通民警强行处置。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交通民警处理交通事故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以下简称《处理书》),当事人应当确认并签收。
  《处理书》可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车修车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使用。
  四、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因下列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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