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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

  按前款规定使用的土地,原负担了农业税的,予以免征农业税。因免征农业税而影响的财政收入,由省财政在转移支付中补助一部分,县(市、区)自行消化一部分,具体办法待农村税费改革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原承担了粮食定购任务的,由粮食部门会同计划、农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数字,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核减。
  第十九条 单退圩堤内的土地,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原承包者使用、经营和管理。
  单退圩堤按规定进洪水位行蓄洪后圩内凡属农业税计税土地且当年没有收益的,相应核减其农业税,核减的农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
  第二十条 移民建镇用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取得: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国有农、林、牧、渔、垦殖场的土地;
  (三)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与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调换;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有偿调剂;
  (五)由县级人民政府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再划拨给移民使用。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移民安置条件的移民建镇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征用。移民建镇用地跨市、县的,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民建镇用地只能用于移民的住宅建设和配套的公用设施建设,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宅基地分配应当公正、公平、公开。集镇、中心村地段较好的宅基地,可以依法向移民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提供。拍卖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移民建镇。
  移民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突破《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移民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或者建制镇以上的城镇安家落户,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移民的意愿解决其城镇户口。
  第二十四条 移民建镇使用的下列土地,其所有权确定给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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